
侯某和李某
在道外区团结镇
为一己私利严重污染环境
5.7吨!危险废物!
均属“毒性、易燃性”
日前,两名被告人
均被道外区法院判处实刑
自2021年6月起,被告人侯某、李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,合伙租用民房共同开办某塑料制品厂。侯某负责购买设备、招聘管理人员、组织加工等全面工作,李某负责出资。二人在未取得危废许可证、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、也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,非法回收废旧机油桶压块,欲进行粉碎清洗加热制成塑料制品,并计划将加工洗涤的废水排放到塑料厂附近用钩机挖的深坑中。经道外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加工厂露天堆存的塑料制品检测,认定现场堆存的含有废机油的废旧材料打包压块5.7吨,为危险废物,危险废物代码为“900-249-08”,危险废物特性为“毒性、易燃性”。
裁判结果道外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、李某犯污染环境罪,向道外区法院提起公诉。道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二被告人无危险物经营许可证,以营利为目的,非法处置危险废物,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。本案系共同犯罪,二被告人均系主犯。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,由于公安机关查处未得逞,系未遂,结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认罪认罚。综上,依法判决被告人侯某犯污染环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;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。一审宣判后,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,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本案的争议焦点为,二被告人在未取得危废许可证的情况下,为了进行加工再利用而收购危险废物的行为,是否应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中“非法处置危险废物”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八条列举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四种情形的具体入罪标准、关于“处置”的规定是处理本案的关键。
按照最高法、最高检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第二项:“非法排放、倾倒、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”的规定,本案案发现场堆存有5.7吨的含有废机油的废旧材料打包压块,明显超过了规定的“3吨以上”。
按照最高法、最高检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六条:“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,以营利为目的,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,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、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,应当认定为‘非法处置危险废物’”的规定,本案二被告人具有“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,以营利为目的”等相关特征。
来源: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